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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姍姍轉美國移民局 本週返台 楊進添盼劉姍姍本週返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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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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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姍姍轉移民局 本週返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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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外電報導】
中央社記者廖漢原華盛頓30日專電,前駐美國堪薩斯市辦事處處長劉姍姍,今天由美國聯邦警方移轉至國土安全部轄下的移民與海關執法局。她的辯護律師沃肯表示,劉姍姍完成程序後,將於本週返台。
劉姍姍今天由私人機構美國懲教公司(Corrections Corporation of
America)所屬的拘留中心,轉移至隸屬國土安全部的移民暨海關執法局(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 ICE),等待完成手續返回台灣。
沃肯(James
Wirken)向中央社記者表示,「完成法律程序後,劉姍姍將於本週內返回台灣。」
移民暨海關執法局不評論也不會對外公開個別遣返案件的時間與進度。檢方指出,正式遣返日期最後仍須檢察官確認,目前暫不說明最後的時間。
劉姍姍就外傭合約詐騙案提出認罪協議,在1月27日宣判庭中,法官接受認罪,並當庭同意協議中無條件遣返的條文。
外交部:劉姍姍上銬 不幸事件
(中央社記者曾依璇台北31日電)外交部今天表示,前駐美堪薩斯辦事處長劉姍姍在美國出庭穿囚衣、戴手銬,確實「極為不幸」,雖向美方抗議,但美國司法全然獨立,承審法官的決定,行政部門也無人有權干涉。
外交部晚間發布新聞稿表示,劉姍姍案涉及兩國對豁免權界定與執行的見解及做法、美國司法獨立等及劉姍姍個人權益等複雜因素,外交部在處理過程中,有國際法、兩國國內法、雙邊關係、公務員規範及人權保護等考量,艱難不易為外界了解。
外交部表示,自案發起,就持續透過外交管道堅決主張豁免,要求美方依據「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釋放劉姍姍,她採取認罪協商方式,不代表政府放棄豁免主張,也並非主張劉姍姍「無罪」,而是她具外交人員身分,應基於特權豁免協定解決,而非逕行逮捕拘留。
外交部表示,經抗議及交涉,美方瞭解此協定並不完備,美國在台協會主席薄瑞光(Raymond F.
Burghardt)晚間受訪時也說,美方同意近期與台灣就補強協定展開協商,為外交部一貫主張下的進展。
有關劉姍姍在美出庭穿囚衣、戴手銬,外交部表示,這「確實是極為不幸的事件」,外交部全體對此都感沉痛、遺憾,政府已就此多次向美方抗議,美國國務院也表關切,但美國是三權分立國家,司法全然獨立,承審法官的決定,行政部門也無可干涉。
外交部表示,將繼續配合監察院及檢調單位調查,等劉姍姍返台後說明,以完成調查報告,並作適當處置,也將積極與美方就特權豁免議題協商。
楊進添盼劉姍姍本週返台說明
(中央社記者曾依璇台北30日電)外交部長楊進添今天表示,前駐美堪薩斯辦事處長劉姍姍案已宣判,希望她儘速於本週返台,外交部專案小組等她親自說明,另也會全力配合各機關的調查、約談。
楊進添上午於外交部受訪時表示,劉姍姍案承審法官接受認罪協商並宣判後,外交部的專案小組報告只缺劉姍姍本人說明,包括檢調、監察院等機關也將分別調查,外交部會全力配合,並協助監察委員調查、約談。
劉姍姍因涉及外傭合約詐欺案,去年11月中被美國聯邦調查局(FBI)逮捕、關押,案子於當地時間27日宣判,劉姍姍將儘速被遞解出境。
楊進添說,外交部的調查報告完成後,將舉行考績委員會檢視此案,綜合劉姍姍的說明,再決定處置;他希望劉姍姍於本週返台,但他也不確定日期,僅知美方行政程序還在辦理。
在爭取台灣駐美官員外交豁免權方面,他說,劉姍姍案發生後第一時間,外交部態度就很嚴正,台美雖簽署「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但從美方處理此案的方式可看出,雙方在協定文字解釋及精神上有不同看法,美方也瞭解這點,雙方既然在協定執行上有歧見,就應重新檢視、補強,外交部並未放棄這項要求。
此外,美國在台協會(AIT)主席薄瑞光(Raymond F.
Burghardt)昨晚抵台訪問,預計停留到2月2日。楊進添說,他與薄瑞光是老朋友,兩人明天將餐敘,就台美關係包括安全合作、經濟貿易等各項議題討論;至於懸宕已久的美牛問題,外交部將繼續與美方溝通,國內也要達成共識,探討可能的解決方案。
劉姍姍案 返台仍啟司法調查
(中央社台北28日電)前台北駐美堪薩斯市辦事處長劉姍姍因涉外傭合約詐欺案,經美國法官同意認罪協議後,將被遞解出境。法界人士指出,劉姍姍返台後,台灣檢察機關仍需依法調查,但劉不用在台另服刑。
劉姍姍去年11月10日遭美國聯邦探員以外傭合約詐欺罪嫌拘捕,並遭美方羈押,劉姍姍與律師提出認罪協議。美國當地的法院今(台北時間28日零時)同意認罪協議,劉姍姍付給因全年無休而權益受損的菲傭8萬餘美元賠償金後,將被遞解出境。
劉姍姍案去年發生後,引發台美兩地高度關切,美國檢方控訴劉姍姍的罪名是合約詐欺。台北地檢署當時也分案交由專門負責涉外案件的檢察官黃紋綦了解。
法務部次長吳陳鐶今天表示,劉姍姍的個案內容,待她返回台灣後,仍必須由檢察機關調查。
檢方人士指出,中華民國刑法對於國人及公務員境外犯罪的訴究,限內亂、外患、海盜、毒品、貪瀆、偽造文書、侵占,以及刑期3年以上的重罪等,依目前外電顯示劉姍姍所涉案情,若無關貪瀆、侵占或重罪時,北檢在查無犯罪實據後,可簽結或不起訴。
此外,法界人士表示,劉姍姍案在美國已獲法官同意認罪協議,她遞解返台後,應已視同在美獲判決確定及受刑完畢,就算在台遭起訴、判刑,應也不用執行。
劉姍姍案 外交部儘快調查處置
(中央社台北28日電)外交部今天(28日)表示,專案小組將在最短時間內完成駐堪薩斯辦事處前處長劉姍姍案內部調查報告,並作處置;至於劉姍姍作為有無違反台灣法律,外交部和劉姍姍都將配合調查,秉公處理。
劉姍姍在美涉及外傭合約詐欺案,美國法官台北時間28日零時同意劉的認罪協議,劉姍姍將向被害人賠償並接受遞解出境,可望近日返台。外交部針對此案,做上述表示。
外交部指出,外交部一貫的政策,就是所有駐外館長聘僱職務宿舍幫傭,都必須遵照當地國法律規定辦理。劉姍姍自行委託律師與檢方達成認罪協商,這是涉訟當事人對攸關自身權益事項所做的選擇,外交部予以尊重。
外交部表示,專案小組將於劉姍姍返國後,立即請劉姍姍說明相關問題,在最短時間內完成內部調查報告,並作處置。
至於劉姍姍作為有無違反台灣法律,外交部指出,外交部將持續配合相關機關調查,劉姍姍返國後,也將充分配合調查,外交部已檢討並加強內部督核機制及教育訓練,以防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劉姍姍案宣判 可望近日遣返
(中央社記者廖漢原堪薩斯市27日專電)前台北駐美堪薩斯市辦事處長劉姍姍涉及外傭合約詐欺案,美國法官今天接受認罪協議,劉姍姍將向被害人賠償並接受遞解出境,何時返台尚不清楚,但預料可在數日內實現。
密蘇里州西區聯邦法院於美中時間27日上午10時(台北28日零時),針對劉姍姍與辯護律師沃肯(James
Wirken)去年11月18日提出的認罪協議召開最後的判決聽證庭(Sentencing Hearing)。
法官凱斯(David Gregory Kays)依判決前調查報告(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
Report)的建議,接受協議內容並決定劉姍姍即時遣返。
在法官要求下,64歲的劉姍姍上午身著橘色囚衣,穿戴手銬腳鐐出庭。她在庭上發表聲明,承認犯錯,並表示懊悔。她哭泣著說,這是她人生當中一件很糟糕的事情。
劉姍姍於去年11月10日遭美國聯邦探員以外傭合約詐欺罪嫌拘捕,案件於去年11月16日及18日召開預備庭,由於全案牽涉甚廣,劉姍姍與律師決定提出認罪協議,以求速戰速決,但主審法官凱斯認為,需要更多時間瞭解全案,並未當庭同意協議。
緩刑觀護員(Probation
Officer)於去年12月底提出判決前調查報告,院方與辯方對內容與判決建議均未有異議,全案於27日宣判。
劉姍姍遭羈押超過兩個半月,駐美代表處官員曾前往探視,劉姍姍於拘留期間並未傳出身體不適,但希望早日離開美國。
劉案宣判 賠償金交付兩菲傭
(中央社記者廖漢原堪薩斯市27日專電)美國密蘇里州西區聯邦法院同意劉姍姍認罪協商遣返的協議後,劉姍姍透過律師交付檢方的8萬餘美元賠償金,將正式轉交給2名外傭合約詐欺案受害人。
根據密蘇里州西區聯邦檢察署的公開資料,2名當事人均以全年無休,週1至週6每天工作17小時,週日工作8.5小時,每日超過8.5小時基本工時與週末另計加班費總計;第1名當事人可獲得去年3月6日至8月10日,共計2萬3261美元的賠償金。
第2名當事人由2009年11月12日工作至2010年12月2日,可獲得5萬6783美元的賠償金,兩筆金額共計8萬44美元。由於法官在開庭期間,未對金額有意見,劉案宣判後,2名當事人將可順利獲得賠償。
2名在檢方調查中,被稱為女性受害者1與2的菲律賓籍幫傭,因2000年通過的美國販賣人口與暴力受害者保護法案,獲發T簽證,2人均有在美永久居留、合法工作及親屬移民的權利。
劉姍姍在認罪協商中同意賠償2名女性當事人,「概括承受」所有工時,並同意以個人身份支付賠償與訴訟費用。
劉姍姍案延宕 法官說明原由
(中央社記者廖漢原堪薩斯市27日專電)前駐美堪薩斯市辦事處長劉姍姍外傭合約詐欺案今天落幕,法官凱斯指出,考量2名菲律賓籍當事人感受與劉姍姍的尊嚴,全案才延遲開庭並同意接受認罪協議。
劉案在2個半月後再次針對劉姍姍與律師沃肯(James Wirken)提出的認罪協議召開判決聽證庭,法官凱斯(David
Gregory Kays)對劉主動提出足額賠償感到滿意,並解釋全案延至今日結案的原因。
凱斯認為,由於兩名菲籍外傭一人在菲律賓,一人在堪薩斯市,無法速審速決,加上全案複雜才會延遲至今日,凱斯慰問劉遭羈押多日造成的不便。
審判在雙方對判決前調查報告都沒有異議的情況下,進行相當快速,約30分鐘即完成同意認罪遣返決定。
凱斯在庭中相當關切賠償金額,並確定兩名當事人是否已收到足額賠償。檢察官柯德斯(Cynthia
Cordes)表示,控辯雙方對8萬零44美元的賠償金與計算方法都滿意,並已交付當事人。
柯德斯在庭上說明,已獲得兩名當事人的聲明,兩人未來與劉不會再接觸,也有權力選擇留在美國,另外也滿意賠償金額。另外政府的運作,特別是台灣官方外交人員的資源將不受影響,因此接受認罪協議是全案最佳方案。
對於遣返安排,凱斯認為劉姍姍必須自負約4700美元的遣返費用,在確認劉將支付款項後,同意進行遣返安排。
達成認罪協議 劉姍姍可望返台
2012-01-27 00:46 中國時報 【劉屏/華盛頓廿六日電】
我國前駐美國堪薩斯市辦事處長劉姍姍涉及外勞僱傭詐騙案,當地法院訂美國中部時間廿七日上午(台北時間廿八日凌晨)宣判。由於檢、辯雙方已達成認罪協議,如果法官接受此一協議,劉姍姍將在近日內離美返台。
劉姍姍因為違反外勞僱傭契約,而在去年十一月十日遭到美國聯邦調查局(FBI)逮捕,關押在密蘇里西區聯邦法院的拘留所迄今。劉姍姍委任的律師沃肯(James
Wirken)很早就代表劉姍姍提出認罪協議,且劉姍姍立刻支付美金八萬餘元的賠償金給兩位被虐的菲傭。但法官凱斯(David Gregory
Kays)當時只接受協議中的賠償金這部分,其他部分仍在研議。
美國聯邦檢察署表示,檢方已在去年底完成了「判決前調查報告(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
Report)」,內容包括對判決之建議;過去數周,法官與律師都已詳細閱讀此一報告,對內容均無意見,只待法官在廿七日宣判。
按照認罪協議,法官將判決把劉珊珊交給聯邦警察與移民部門,盡快離開美國。不過這牽涉到飛機航班、個人財物處理等技術問題,所以需時多久尚不知。不過應該最多數日,劉姍姍即可啟程返國。劉姍姍於拘留期間並未傳出身體不適,但希望早日離開美國。
劉姍姍後悔認錯 盼再貢獻社會
(中央社記者廖漢原堪薩斯市27日專電)前駐美堪薩斯市辦事處長劉姍姍今天在法院聲淚俱下說,對所為感到後悔,希望能重新找回自我,並不再犯錯。
劉姍姍在法官凱斯(David Gregory
Jays)要求下,依規定身著橘色囚衣,穿戴手鐐腳銬出庭,遭羈押2個半月後,除了頭髮較長外,面對關鍵的判決庭神情平靜,期間並與外交部人員揮手致意。
劉姍姍在庭訊期間並未多發言,不過在法官宣布接受並同意認罪協議前,主動要求對全案首次提出個人說法。劉姍姍表示,「對於過去所為感到後悔,個人犯了錯誤,造成各界不便感到非常抱歉,過去發生的是生命中非常糟糕的一件事。」
劉姍姍聲淚俱下繼續說到,「過去2個多月拘留期間,想了很多,希望有機會重新回到正常生活,在未來做好人,繼續為社會效力。」劉姍姍希望法官接受認罪協議,重新找回自我與尊嚴。
駐美代表處與堪薩斯市辦事處官員都在庭旁聽,劉姍姍在宣判後,神情並未有特別變化,但回頭揮手與外交部同仁致意。
主審法官凱斯在宣布判決後,也發表簡短談話,凱斯說,「包括院方、檢方、辯方及政府各界都高度關注此事,全案關鍵在美國憲法對人權與尊嚴的保障,劉姍姍過去經歷足為表率,對社會奉獻所長,法官個人也對案件至此感到不解與困惑。」
凱斯指出,「劉姍姍沒有犯罪紀錄,全案參與的院方與檢方都陷入掙扎與思考,但劉主動提出賠償,受害人也接受,所以同意協議。」
劉姍姍辯護律師沃肯(James
Wirken)庭後指出,「劉姍姍的聲明在與家人商討後,經中文轉譯英文提出。雖然個人在台灣沒有執業權,她在美國已經接受懲罰,回台灣不應再受第2次責難。」
劉案計賠償91184美元
(中央社記者廖漢原堪薩斯市27日專電)劉姍姍外傭合約案今天宣判後,美國聯邦法院公布劉將支出外傭賠償金、拘留與遣送交通費用,總計9萬1184美元,才能在下週初成行返台。
美國密蘇里西區聯邦法院公布,劉姍姍已向2名菲傭支付8萬44美元賠償費,根據法官判決,劉離境前還得支付4714美元拘留期間的基本開銷、6326美元遣返交通費用,以及100美元開庭支出,共計9萬1184美元(約新台幣273萬5520元)。
法院同時公布,劉姍姍將由國土安全部轄下的移民與海關執法局(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
ICE)處理後續遣返安排,執法局人員將全程陪同於下週初來台,劉案判決需支出的交通費用,也包括美方戒護來台的機票。
劉案律師沃肯(James
Wirken)於全案宣判後向媒體表示,「法官做了正確判決,美國聯邦政府無須為她監禁與遣返付費,當事人和劉的家人也清楚可能性,所以當法官提出要求,辯方即當庭同意。」
密蘇里西區聯邦檢察署也以檢察長菲力普斯(Beth
Phillips)名義發出新聞稿指出,法院同意接受認罪協議,並判決劉已拘留2個半月的刑期。劉姍姍從去年11月10日遭逮捕至今,並未提出保釋要求。
美國媒體關注劉案當事人獲得賠償與永久居留權的發展與判決結果,劉的特殊身份是否讓她成為容易被濫用法律保護的目標(Easy
target),或是否有不同的結論。
沃肯不認為劉因身份而成為遭設計的對象。沃肯強調「由於劉過去身份,菲傭與菲律賓社團連繫,並繼續與其它團體溝通,所以事件與一般案件牽涉層次高得多。」
沃肯說「不認為她遭到設計,事件簡單,有人犯刑必須被阻止。」
劉姍姍遭菲傭指控遭虐待的部分,因劉同意就合約詐騙一項罪刑認罪,因此並未進入司法程序,雖然檢察官在法官的要求下,於庭中提出菲傭長達3頁的口頭聲明,法官僅關切賠償內容及菲傭的權益是否被關切。
認罪協商 視同判決 北檢續辦劉案 法界:依法不罰
2012-01-29 01:06 中國時報 【蕭博文/台北報導】
劉姍姍遭控外勞僱傭詐欺,近日可望遞解回台。法務部次長吳陳鐶昨日表示,北檢已分案了解劉姍姍在美被控的犯罪事實,釐清是否觸犯我國法律;北檢主任檢察官李嘉明也指出,劉案爆發之際即依民眾檢舉簽分他案,由專門負責涉外案件的檢察官黃紋綦偵辦,偵查腳步持續進行中。
法界人士指出,釐清我有無審判權是檢方第一要務。縱使日後檢方認定劉在美犯行觸犯我法律而依法起訴,但劉在美已獲法官同意認罪協商,遞解回台後應視同判決確定及服刑完畢,依我國刑法規定同一行為經外國確定裁判,且在外國服刑得免除其刑,劉姍姍屆時可望不用在台另外服刑。
劉案爆發之初,台北地檢署簽分他字案偵辦,待劉姍姍抵台後將展開進一步的偵查作為,並且不排除約談劉到案說明。
檢方表示,承辦檢察官持續聯繫外交部掌握劉案動態,雖美國法院判決出爐,但檢方不會照單全收,待劉返國將進一步釐清在美行為是否觸犯我國法律及有無審判權,不排除請求法務部協助向美取證。
法界人士指出,國人在境外犯本刑三年以上之罪得受我司法追訴,公務員境外觸犯瀆職、逃脫、侵占等罪亦同。但劉被控虐待外傭、剋扣薪資,並不在公務員境外犯罪處罰範圍,即便證明劉對外傭施暴或脅迫構成強制罪,但該罪是三年以下輕罪,境外犯罪依法也不罰。
檢方指出,當初因民眾告發劉姍姍涉嫌犯罪,檢方因此啟動偵查門檻,但檢方強調,啟動偵查不代表一定會起訴,端視證據與偵查結果,若認定劉僅涉三年以下輕罪,法院對劉沒有審判權,依法必須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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